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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10]136号)
发布时间:2010-06-30 编 辑:转自-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 来 源:政策法规
各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开展该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重要意义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年来,在中央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去年底,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条件,允许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新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批准发布,从2010年4月2日开始实施。这对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既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各级经贸委、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三、认真履职,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的实现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残疾人驾车相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确定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告知社会和残疾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卫医政发〔2010〕34号)开展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工作,并为残疾人驾驶人体检提供无障碍及其他便利。
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对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车辆应符合《机动车机动车驾驶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要求,加装辅助装置应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经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从事残疾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培训,并为残疾人驾驶人参加培训提供无障碍及其他便利。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残联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经贸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生产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生产企业研制生产辅助装置,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进行研制生产。
工商部门要对发现销售假冒辅助装置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残疾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质监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装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依据《机动车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与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
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针对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妥善加以解决。要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四、广泛宣传,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广泛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活动,使更多的残疾人了解、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残疾人驾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理解、尊重残疾人驾驶汽车,并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实施本通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请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